饮用水水源地还有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可将最接近水源的土地购买收归国有,同时可对水源地地区进行经济补贴。美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分别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上开展。
经验一 立法完善 饮用水水源,水安全
本报讯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了饮用水的立法,法律体系详尽而且针对性强,成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基础。
立法:从水源到水龙头
美国历来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专门的《美国安全饮用水法》,其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确保公众健康,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形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人员培训、改进水系统的筹资和公众信息”的系统性工程,确保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整个过程中饮用水安全。
在德国,饮用水被确定为生活中的第一物质,饮用水安全立法在德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经过100多年的实践后,德国迄今已建立了2万个水源保护区,其饮用水安全的立法尤其注重程序公正。德国目前执行的是1996年第6次修订的《水资源管理法》,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用水、水处理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日本的水资源法律体系也很完善,有《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河川法》《工业用水法》、《水道法》、《工厂排水规制法》、《水质保全法》、《水质污浊防止法》等多项法律,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对饮用水安全实行有效保护。由于管道污染是饮用水污染最常见的因素,日本自来水协会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订了管道和阀门的材料使用标准,自来水管道大都使用不锈钢。
上述三国在拥有完备的饮用水立法的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使保护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在落实与执行的过程中具备很强的操作性与指导性。
经验二 保护水源
本报讯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第一道关”。对此,美欧日都从实践中形成了完备的保护体系。
在美国,多次修订的《安全饮用水法》形成了完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主要包括:
1、水源保护的执行权下放到各州,要求各州制定水源保护区具体规划;
2、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特别规定对地下灌注控制和单一含水岩层保护的措施;
3、建立饮用水水源评估制度,对每个水源都有相应的研究,包括水源的区域界线、水源区域内各种可能的污染源的清单、供水对各种污染源的敏感程度等,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